森林火警、火灾报告制度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13-11-29 点击次数:


森林火警、火灾报告制度
 

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规定:"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,必须立即扑救,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"。

一、进入森林防火期,各乡、镇政府、国营林场,驻市单位发现火灾后,必须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。同时组织人员及时扑救。

二、各乡、镇政府、国营林场,驻市单位接到护林员火警、火灾报告后,必须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。情况不清楚的,要先报告后查,坚决不准清后在报,否则贻误战机,小火酿成大火,追究其领导责任。

三、层层建立火警,火灾报告制度。从发现火警时刻起,一小时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,给予主管乡(镇)长、林场场长警告处分,二小时内不报,给予记过处分,超过四小时不报,给予撤销其行政职务处分,对驻市各单位,要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同样处分。

四、对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各乡、镇政府、国营林场,驻市单位,除用通讯设备报告火警、火灾的全过程外,并在两日内把全部过程形成书面材料详细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。

信息来源:www.57365管理员 | 责任编辑:www.57365管理员